关于启动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的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新冠疫情对本市会展企业的影响,支持本市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拟增设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将对因疫情延期且今年内继续在上海举办的展会,予以资金支持。
该专项资金将于近期完成相关报批流程,拟于11月底前完成拨付。由于时间紧迫,该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将于近日启动,为做好组织申报工作,保证支持资金能涵盖相关展会,特将相关内容预通知如下:
1.请相关申报主体抓紧准备有关材料(详见附件),并于2020年11月18日前按要求报送完成,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2.请涉及的各主要场馆全力协助申报主体做好相关工作。
3.请各有关单位近期密切关注:
市商务委门户网站(https://sww.sh.gov.cn/),微信公众号“上海商务”、市会展业促进中心微信公众号“上海会展促进”。待市政府批准后,正式通知将会在以上门户平台及时发布,资金申报相关内容以正式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联系人:
周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3611780781
陈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5900905831
柳老师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23110762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上海市支持因疫情影响延期举办展会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支持方式
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因疫情延期举办,且2020年内继续在上海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活动(展会活动需在2020年内执行完毕),对举办单位实际发生的场租费予财政补贴。
二、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在沪举办展会的,承担申报项目展会场租费用的举办单位。
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和实施会展活动计划方案,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近两年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
2.申报补贴的展会项目需在2020年内执行完毕,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备案等工作。
3.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展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含申报承诺)。(格式详见附表)
2.申报主体三证合一的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主体2018、2019年的经注册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管理状况证明材料;近24个月的市、区税务部门认可的依法纳税申报表等完税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原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原定档期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的,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原件),以及上一届的展会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若为2020年新办展的,请提供双方盖章的原场地预订证明及新办展原档期情况申明(原件)。
5.展览项目延期后,申报主体与展览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补充协议。如因疫情影响变更场馆开展的,提供实际开展的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展览项目场地租赁费用支出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申报结束后正本退还。)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材料要求及提交期限
(一)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需有目录页并按申报材料顺序左侧装订成册,且应按照要求加盖公章。
2.企业除提交书面材料外,还需提交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包含全部书面材料的内容,采用pdf格式。提交介质为光盘或U盘。
(二)提交期限
请于2020年11月 18日下班前,至以下地点现场递交材料:上海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地址:鲁班路909号3号楼
联系人:
周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3611780781
陈老师 市会展业促进中心 15900905831
柳老师 市商务委会展业处 23110762
逾期不再接收材料。
来源:会展业处
【来源:闵行经委】